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走私武器弹药罪等犯罪的法定刑。
[70]"结合具体案情,对当事人进行语重心长的教育,不仅做到 以理服人,以法服人,而且做到以情感人,以情服人,必然会收到更好的社会效 果" [71]??这些,不仅是作者个人的表达,更是宏观而言的社会各类阅读者 的某种兴趣或期待的表现。关于"法官不同意见",孙笑侠、褚国建:《判决的权威与意义--论法官"不同意见书"制度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2009 年第 5 期,第 162 -171 页。
进一步,其对财产解决也有补益,因为,伦理自觉或唤醒进而情感的变动,可减弱财产争夺的重视程度,能使当事者较坦然面对财产的法律再分配,尽管,其与法律再分配没有理解上的逻辑递进。[79]关于宋鱼水,参见《山东审判》编辑部、济南中院研究室:《"宋鱼水审案方法" 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》,载《山东审判》2005 年第 3 期,第 16 页。根据通知,1992 年 6 月 20 日,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《法院诉讼文书样式(试行)》。这些理论预设,当不知不觉成为潜在的讨论支撑点,或成为辨析实践问题的话语基础,势必使讨论参与者无法躲避意识形态"政治正确"的简单宣誓:是否捍卫正规的判决书制作、保持理想类型的法官形象,及坚守更宏大、前进性的司法理想和治国方略。[12] 关于一桩遗弃老人的刑事自诉案,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在裁定书后面"附注"写道: 人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,谁不喜欢年轻,谁愿意承受岁月无情的变迁?赡养父母,天经地义。
陕西同川市耀县法院在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面附语: 十年修得同船渡,百年修得共枕眠。当然,判决书撰写的演化历史并非单向,而是多向甚至逆向。正是在此,讨论法官角色 进而深入至常具备感染、文学潜质的其它类"法官后语"(本文第二节提及的第 一、 二类) , 便需和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思考--表达形式和内容并重--相联系。
参见最高人民法院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》(法发[1992]18 号)。而当代中国的"判决充分说理"司法写作运动,可更近距离地展现这种机制。[75]参见张建成: 《法官后语: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髓》,载《许昌学院学报》2008 年 第 4 期,第 130 页。魅力意味着吸引及可能吸引。
在此,如以经典判决书功能的理念论,仅与判决结果有关的 信息内容列入判决书为宜。因为,裁判书的正式行文,要求准确、直接,以法律叙述行规要求的方式表达国家强制的意志,从阅读吸引力的层面看,其自然不能和委婉倾吐的"后语"相提并论,即对被司法者而言,前者的阅读激励成本明显高于后者。
[47]张卫平:《说理与裁判的智慧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1 年 9 月 3 日,第 3 版。[14]"婚姻大事理应三思而行,慎重为之,切莫草率行事,遗憾终生"。从历史层面看, 另可作为显著例子,法官调解同样可说明法官角色能丰富的 理据。[15] 关于第二类样本,可注意河南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撰写的一段"法官后语"。
显然,微观司法环境,总透露双方不经意的需求合谋。[5]当然另因最高人民法院现规定判决书写作格式。你二人已逾不惑之年,上有古稀老人殷殷期待,下有未成家儿女翘首以盼。现在,人们习惯称其为"判决的组成部分"。
法律实践者和学者殊为强调判决理由写作的重要,而其相当一段时期,作为"附带",却曾与"合议庭笔录"及"结案报告",一并在诉讼文档中安静搁置。而法官针对少年小鹏亦期待案件能够"温馨化"解决,以使结果平静地不留额外的情感遗憾,此时法官存在特殊情境下的关爱意愿。
当然,"相互性"的含义,及其对判决书和"附带"的固定特征或功能、法官恒定角色、司法普适界定等理论预设的质疑,并不意味着,经现代法律教育而胸怀现代司法要义的司法者,其运用业内认为的正规司法理念,完全不会触发被司法者的需求转变,如从特别期待司法者温馨调解转向特别期待冷峻的理性裁判。相对看,空间大则人多,人多则面子不易放开,故斡旋成本高。
卷入全球化并进入城市化旅程的当代中国,已不可能回避现代司法正规化的意义和召唤。因为,任何"后语"如欲发挥作用,均需注意文学化的修辞策略,或缓缓道来以逐步吸引,或句句深情以渐次征服。这里,讨论从司法政治学的角度触及了上文提到的社会约定的概念,并 能发现此概念的确重要。那一刻,我有种脱胎换骨的感觉",而看到"法官后语"时, 这位"小鹏"说,"燃起了我重生的希望"。参见前引[53],第 449 页。换言之,在法院看,裁定书的效力不容置疑,但裁定书负载的社会内涵同样重要,通过"后语",即附带的书面文字表达,将此内涵清晰传递是不容忽视的。
但支 持逻辑,不是概念化、推理化的,而是历史辩证的具体司法需求互动及宏观社会 需求互动。参 见〔美〕戴维·迈尔斯:《社会心理学》(第 8 版),侯玉波、乐国安、张智勇译,人民 邮电出版社 2009 年版,第 132 页。
[69]在司法文 书制作中,"优美、恰当的语言是沟通心灵的钥匙,朴实、亲切的语言容易引起 人们的共鸣"。实际上,本文上节说明"法官后语"如何附带时,亦在这些领域有所强调以支持赞同者,且在后文中还会有所细究。
关于陈燕萍,参 见公丕祥:《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:人民法官司法方法的时代选择--"陈燕萍工作法'的 理论思考"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2010 年第 4 期,第 5 -6 页。[25]更可疑的,在于"法官后语"可能流露与法律张扬的伦理观念相悖的伦理思绪,当社会伦理有时体现多元化时尤其如此,而判决书,通过法律论证,无疑正运送法律张扬或社会认同的主流道德理念,已将情、理、法有效互补。
判决书所以无法拘泥于唯一的"裁断法律关系"的作 用,原因在于,判决书的各类社会阅读者存在广泛的兴趣和期待。关键词: 附带|法官后语|需求互动|社会约定 一、问题和思路 对判决书"附带",历来存争论。"法官后语",既非正规亦非职业,无法形成统一,且"德治"倾向较严重,此将妨碍理性分析和逻辑判决为宗旨的现代审判规范的逐步确立,进一步,影响国家法治的确立。[74]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也认为, 地位较高者可通过角色互换营造更好的交流氛围。
在此,可从判决书的另类具体内容(时常易被忽略或被视而不见)及效果本 身进入,展开讨论。但更有意思且还需追究的,在于前面详细讨论的微观需求互动的概念,又能对上述历史给出提示,即微观的需求互动,另存在演化,其可能是历史多样化的内在牵动原因。
因为可能涉及行为能力、责任能力,需交待年龄、 精神状况、可能的诉讼管辖地及性别、职业,可在法律确认正文中逐一写就,不 必单列。[51]参见刘风景:《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--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》,载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07 年第 2 期,第 100 页。
依中国现通行的判决书定义看,上述均能视为多元的判决书"附带"实践,与"法官后语"之区别,仅在于它们大多与判决书实质内容融为一体,极少随附。[2]关于"法条附设"和"权利告知",姜慧军:《余姚法院民事裁判书出彩:"法官后语"、"法条原文"让当事人明理明法》,载《法制日报》2002 年 11 月 3 日,第 10 版。
[52]在此,凡写入判决书的,同样常被认为是"判决"。偶尔内置的例子,参见建法、张璐:《"法官后语"令判决书温情脉脉》,载《南京日报》2005 年 9 月 20 日,第 B04版。[7]从当代学术谱系看,其不仅推进了实用主义法学的现实效果的理念,即强调问题的解决,[8]而且--此更重要--凸现了法律与文学的情怀融合的姿态,即不仅重叙事内容,也重叙事形式(文学化的感染),以后者推动前者。[4]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:《裁判文书附设"法官后语"的思考:我国裁判文书格式和风格的延续与创新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2002年第 7 期,第 30 页。
法官角色是否可以、能够丰富,不是自断、自决的问题,亦非能自我 肯定价值或贬抑,其依然取决于本文反复强调的主体之间"相互性"的概念。从西方国家看,众所周知,英语国家一段历史时期的法院判决中"附带意见"或"法官异议"颇为广泛。
[35]如果考虑法官期待"案结事了",减少上诉甚至上访,则可预料对法官存在运用法律判决之外的手段促进结案的激励。但在此,更重要的也需特别讨论的,是诉讼中面对法官,被司法者不仅可能 产生社会角色融合的期待,而且会产生角色融合的"提升想象"。
[18]梁宗:《上海二中院推出"法官后语"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1 年 5 月 27 日,第 2 版。当事人读到真正令其信服且生动的法官后语,恐一辈子不会、不敢忘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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